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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人员取证备案
2005-05-11

项目名称:

       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人员取证备案 

审批内容:

  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焊工及焊接操作工(以下简称焊工)的取证备案。

审批依据: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

  2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

  3、《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(第六条、第七条)

  4、《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

  5、《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、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

受理范围:

  1、在承担核承压设备制造、安装和维修等活动的单位中,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、身体健康、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,均可向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提出培训和考试的申请。

  2、 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组成至少应包括:核承压设备的焊接的技术负责人,焊接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人员,质保工程师,II级以上资格的射线检验人员,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。

  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有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、焊接设备、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、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、无损检验设备、理化检验和测量工具等,以满足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的需要。

审批条件:

  焊工名单一份。

审批程序:

  1、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、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,经审查批准后,建立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。

  2、在承担核承压设备制造、安装和维修等活动的单位中,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、身体健康、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,均可向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提出培训和考试的申请。

  3、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组织对申请者的考试,并将考试合格者的名单、基本信息和考试成绩,报送焊工管理机构进行审查。

  4、审查通过后,焊工管理机构向焊工考试合格者颁发“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技术资格证书”。

  5、焊工管理机构定期将持证的焊工名单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。

承诺时限:

  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。

收费标准:

  不收费。

审批结果:

  备案。  

审批流程图:

  

  字号:[   ] 更新日期:[ 2008-02-25] [ 打 印 ] [ 关 闭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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